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 2020/03/20   作者:   点击:

各党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中央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印发的《湖南省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管理办法(试行)》(湘组办〔20192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就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佩戴对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党员身份,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师生奉献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各党支部要深刻认识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工作的重要意义,广大党员要切实增强佩戴党员徽章的严肃性、主动性,通过规范佩戴、经常佩戴,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全院党员师生在出席党内重要会议活动,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党内关爱等活动应佩戴党员徽章,在工作学习时间提倡佩戴党员徽章。党员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随意佩戴党员徽章。

三、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员徽章的尊严。在佩戴党员徽章时,应着装得体、仪表庄重、举止严肃、精神饱满。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它徽章之上。党员应当妥善保管党员徽章,不得外借、转赠或故意丢弃、损毁。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员徽章,要及时向党组织申请换发。因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除名、开除党籍等失去党员身份的,不得佩戴党员徽章,并将党员徽章及时上缴党组织。

四、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委员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直接责任人。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五、党员徽章的式样、大小、色彩、材质应当符合中组部办公厅《通知》规定要求。由学院党委统一购买,费用从党费中列支。各党支部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费用,根据党员人数和实际需要及时向学院党委领取并发放给党员个人,并认真做好党员徽章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

新发展入党的党员,自学校党委批准入党之日后,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内会议上为新党员颁发、佩戴,也可在举办全体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时,为集体颁发、佩戴。

六、对党员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党支部要严肃指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党支部不按规定购制、使用和管理党员徽章的,学院党委将严肃批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院党委将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将其检查、抽查结果纳入党内各类各项评优评奖和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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