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医疗互助基金实施办法

时间: 2020/09/1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东方科技学院、后勤服务集团自聘人员解决医疗费支付困难,根据《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湖南农业大学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作为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东方科技学院、后勤服务集团自聘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的补充形式。

第三条  医疗互助以个人自愿为前提,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加或退出医疗互助需向工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湖南农业大学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工会、人事处、离退休处、计财处、审计处、保卫处、校医院、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2名(其中在职教职工1名,退休职工1名)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常务副主席任主任,人事处处长、离退休工作处处长、校医院院长任副主任。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工会,设专职岗位一个,负责账务结算等业务。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医疗互助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医疗互助基金收交入账、补助报销。由工会财务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

2.负责受理病伤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确定补助金额。

3.负责医疗互助基金收支的监督、审查,确保医疗互助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第五条  医疗互助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须以书面形式,向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部门工会及退休人员代表,就互助基金具体收支补助情况作专题报告,同时公布一次全年已享受补助人员名单。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筹措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从福利费中拨专款20万元作为医疗互助基金。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参照学校标准,为本单位自聘人员参加医疗互助拨付医疗互助基金。

第七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按每年120元交纳医疗互助基金。其中,学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年1月由计财处从个人的工资(退休费)中按12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缴统一划入医疗互助基金专项账户;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自聘人员每年1月由单位财务部门从个人的工资(退休费)中按12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缴,统一划入医疗互助基金专项账户。

第八条  学校接受财政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作为医疗互助基金。

第九条  利息及其它收入可作为医疗互助基金。

第四章  互助基金补助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东方科技学院与后勤服务集团自聘职工中自愿加入的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对象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

(二)参加了湖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

(三)按月交纳了医疗互助基金。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对象是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自聘职工的,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享受单位所拨付的医疗互助基金福利待遇;

(二)参加了湖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

(三)按月交纳了医疗互助基金。

第十三条  已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的人员,需要退出医疗互助的,应向各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停止下一年度的续交,自停交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四条  在校(含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工作但没有参加医疗互助或参保后退出医疗互助的人员,在每年1月份以外的其他月份提出参加医疗互助的,经个人申请,报工会审批后,从交纳医疗互助基金的次年1月份起,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学校(含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的教职工,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自愿参加医疗互助的,可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自进校之月起交纳医疗互助基金并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六条  因故调离本校(含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包括自动离职、辞职、辞退等)的,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已交纳的医疗互助基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互助基金补助的发放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补助实行当年发生、当年申请、当年补助的办法。医疗补助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治疗若发生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院开具的相关票据日期纳入当年补助发放范围。

第十八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生育住院或特殊门诊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湖南省医保局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兑现了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再经学校按照《关于参照公务员实施基本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农大〔2001〕70号)进行医疗补助后,仍由个人全额承担的自付费用,纳入医疗互助基金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东方科技学院和后勤服务集团自聘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生育住院或特殊门诊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湖南省医保局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兑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再经学校按照《关于参照公务员实施基本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农大〔2001〕70号)政策扣除其医疗补助费用后,仍由个人全额承担的自付费用,纳入医疗互助基金补助范围。

第二十条  医疗互助基金补助项目只包括职工医疗、生育住院和特殊门诊费用结算单中由个人全额自付中的“起付线”、“部分政策自付”和“比例自付”三项。

第二十一条  住院费用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最低起付线:2000元(含2000元)。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按年度内分段差额累进制计算。

1.超过0.2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补助30%;

3.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35%;

4.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补助40%;

5.超过9万元至12万元的部分补助45%;

6.超过12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补助50%;

7.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5%;

(三)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第三方赔偿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可纳入补助范围,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人员在同一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参保病人住院一日清单及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医疗互助基金补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追回其所享受的补助费,同时将其清退出互助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报销流程:当事人凭票到工会办理账务结算;结算方式与湖南农业大学参保职工医疗补助同步进行,经办人员审核完后,再到计财处工会会计岗位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2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医疗互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大〔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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